(2015)扬开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常大龙与高基龙、匡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民初字第213号原告常大龙。被告高基龙。被告匡纪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大龙与被告高基龙、匡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大龙撤回对被告高基龙、匡纪芳的起诉。审判员 黄云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 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