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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马良与青岛市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良,青岛市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415号原告马良。被告青岛市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38号1楼。法定代表人王力,经理。被告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高雄路18号海洋大厦18层。法定代表人于成璞,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良诉被告青岛市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良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良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顾晶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