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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欧东梅与邢幸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东梅,邢幸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606号原告欧东梅。被告邢幸福。本院在审理原告欧东梅与被告邢幸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欧东梅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东梅撤回对被告邢幸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东梅负担。审判员  陈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