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欧东梅与邢幸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东梅,邢幸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606号原告欧东梅。被告邢幸福。本院在审理原告欧东梅与被告邢幸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欧东梅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东梅撤回对被告邢幸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东梅负担。审判员 陈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