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有忠与苏玉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有忠,苏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隆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王有忠被执行人:苏玉兰本院在执行王有忠申请执行苏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隆民一初字第13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卫革审判员 李 勇审判员 吴应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 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