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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有忠与苏玉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有忠,苏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隆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王有忠被执行人:苏玉兰本院在执行王有忠申请执行苏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隆民一初字第13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卫革审判员  李 勇审判员  吴应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 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