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丁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345号原告丁某,女,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身份证登记地址:鄂州市鄂城区。被告谢某,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通过各种送达方式均不能向被告谢某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本院认为,现因本案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法送达被告谢某,且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谢某下落不明的证明,亦不能公告送达,视为原告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某对被告谢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邹志勇审 判 员 :刘春燕人民陪审员 :周玉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毛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