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中刑二终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关于被告人安仁义犯贩卖毒品罪上诉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刑二终字第00038号原公诉机关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安某,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定边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9月10日被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6月23日被抓捕归案羁押于绥德县看守所,同年7月3日被定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边县看守所。定边县人民法院审理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安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4)定刑初字第0030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安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安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刑初字第0030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定边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建标审 判 员 罗 涛代理审判员 孙 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宝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