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义永与被告东营华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义永,东营华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69号原告王义永,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委托代理人齐宝峰,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饶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被告东营华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新区菊香苑。组织机构代码66932346-9。法定代表人吴克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作稳,山东众成仁和(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军献,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众成仁和(东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广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义永与被告东营华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义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义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义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9元,减半收取10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明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