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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民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小平因与林弟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小平,林弟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保字第50-1号申请人王小平,男,汉族,生于1978年9月2日,四川省纳溪区人。被申请人林弟江,男,汉族,生于1979年8月13日,四川省纳溪区人。申请人王小平因与被申请人林弟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案经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结案,被申请人林弟江应返还申请人王小平多垫付的45607元。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生效文书不能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应赔付被申请人林弟江交通事故赔偿款中的案款45607元,案外人王小波自愿以自己的财产小型轿车一辆为该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小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案外人王小波所有的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查封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绍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