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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申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平博尔特工艺装备有限公司、辽宁森浦机电成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博尔特工艺装备有限公司,辽宁森浦机电成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申字第3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定代表人:关锡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海峰,辽宁华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平博尔特工艺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法定代表人:王跃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国辉,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刘文玉,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辽宁森浦机电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定代表人:栗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丽,辽宁夏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平博尔特工艺装备有限公司、辽宁森浦机电成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四民三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冯志义审 判 员  王鹏才代理审判员  陆海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