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连晓凤与被告王会保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445号原告连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连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连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显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志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