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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连晓凤与被告王会保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445号原告连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连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连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显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志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