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岢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强与程翠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程翠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岢民初字第42号原告张强,男,住山西省岢岚县。被告程翠英,女,住山西省岢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强诉被告程翠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强以该纠纷已与被告程翠英自行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强负担。审判长 崔文兵审判员 王卫军审判员 段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亚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