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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鞍岫执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南京中保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张金娣行纪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中保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金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鞍岫执字第1079号申请执行人:南京中保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志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金娣,女,汉族,住所地:吉林省梨树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洋河镇。申请执行人南京中保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金娣行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的(2014)鞍岫民杨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张金娣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其名下无存款,无房产、车辆等财产,无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鞍岫执字第107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 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志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