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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法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信用社诉王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洪波,程国芳,连儒春,毕建云,连凤平,程素萍,张明,富金荣,王保华,周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86号申请赤峰市元宝山农村合作银行风水沟支行。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风水沟镇。组织机构代码证:11486161-8。法定代表人程晓红,行长。被执行人连洪波,男,198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风水沟镇。被执行人程国芳,女,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风水沟镇。被执行人连儒春,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风水沟镇。被执行人毕建云,女,196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风水沟镇。被执行人连凤平,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风水沟镇。被执行人程素萍,女,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风水沟镇。被执行人张明,男,195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风水沟镇。被执行人富金荣,女,196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风水沟镇。被执行人王保华,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风水沟镇庄头营子村四组,公民身份证号:150403197102203630。被执行人周丽娟,女,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风水沟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元民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其中一被执行人王保华在单位有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王保华在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风水沟支行工资帐户每月预留1200元生活费外全部予以扣留(62297XXX03------00097585),直至扣够叁拾贰万伍仟贰佰伍拾元(¥325250.00元)为止。扣划至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在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银河街支行(户名: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银河街支行;账号:420050XX0000000----536;行号:402XX80205)账户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汉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忠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