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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刑执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陈智华犯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智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705号罪犯陈智华,男,1990年9月3日出生,福建省连江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2009)榕刑初字第1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8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09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陈智华于2010年4月1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1月8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5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其刑期自2009年1月17日起至2018年11月16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智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2年11月至2015年1月累计达标分22.8分。2012、2013年度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智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智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其刑期自2009年1月17日起至2016年1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美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