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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商初字第1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山东晨鸣纸业销售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福森纸业有限公司、蒋秀林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晨鸣纸业销售有限公司,东莞市福森纸业有限公司,蒋秀林,盛荣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1723号原告:山东晨鸣纸业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洪国,董事长。被告:东莞市福森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秀林,经理。被告:蒋秀林。被告:盛荣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晨鸣纸业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福森纸业有限公司、蒋秀林、盛荣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晨鸣纸业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49元,减半收2024.5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364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学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