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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执字第002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行与杨海科、马建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行,杨海科,马建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29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行。负责人:郑晓刚,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海科,男,生于1979年8月17日。被执行人马建刚,男,生于1981年4月19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行诉杨海科、马建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3)陇民初字第004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杨海科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943.00元、逾期利息4243.50元(截止2013年6月20日),共计55186.5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由马建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80.00元,由被告杨海科负担。判决生效后,杨海科、马建刚未履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支行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杨海科、马建刚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马建刚银行存款65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敏审判员  李建峰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