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连方与李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连方,李瑞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081号原告:刘连方。被告:李瑞祥。原告刘连方与被告李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李瑞祥归还原告刘连方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9月2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刘连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瑞祥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3日,被告李瑞祥向原告刘连方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按月利率1.5%计息,借期一年。被告李瑞祥借款后,支付借款利息至2014年9月23日,其余本息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瑞祥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刘连方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9月2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瑞祥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刘连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詹 强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人���陪审员张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乙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