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执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胡玉环与山东冠县汇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玉环,山东冠县汇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冠执字第182-1号申请人胡玉环,女,汉族。被执行人山东冠县汇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冠县店子镇西化村。法定代表人:常海增胡玉环申请执行山东冠县汇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冠民初字第1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冠县汇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润昌银行的存款元到冠县人民法院在中国银行冠县支行22×××87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邢光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五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