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乾民初字第00082号原告郑某某。被告赵某某。原告郑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相处不久便订婚,2011年12月12日依法登记结婚,2012年5月19日生一女孩,取名赵某某女,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2012年11月,原告就离开被告,2013年12月,被告家人以找原告为名,到原告家里吵闹,彻底击破了原告想维系婚姻的念头,2014年元月21日原告诉于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乾县法院于2014年3月31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起诉,坚决要求离婚、抚养女儿赵某某女、返还原告嫁妆等。被告赵某某未当庭辩称,庭后来法庭谈话认为,被告离不起婚,但原告确实也表现很差,也是第二次起诉了,如果离孩子必须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根据原、被告陈述和有关证据可以确认以下基本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相处不久便订婚,2011年12月12日依法登记结婚,2012年5月19日生一女孩,取名赵某某女,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2012年10月,原告就离开被告,2013年12月,被告家人以找原告为名,到原告家里吵闹,彻底击破了原告想维系婚姻的念头,2014年元月21日原告诉于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乾县法院于2014年3月31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起诉,坚决要求离婚。又查,原告愿意放弃嫁妆。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长期分居,且已是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准予原告郑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2、婚生孩子赵某某女由被告赵某某抚养,原告郑某某承担孩子抚养费(每月300元,直到孩子18周岁,每年12月31日以前给付当年抚养费,2015年给付8个月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力审判员 程继红审判员 秋 敏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七日书记员 陈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