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0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彭文清、刘志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856号申请执行人:彭文清,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国市。申请执行人:刘志庆,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驾驶员,住宁国市。申请执行人彭文清与被执行人刘志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01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宁民一初字第012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审判员 汪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兰天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