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初字第1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亚井与林裕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井,林裕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初字第1162-1号原告王亚井,男,195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被告林裕宗,男,19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井与被告林裕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亚井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裕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亚井以其已与被告林裕宗的妻子林开华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林裕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井撤回对被告林裕宗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严淑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惠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