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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孙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02号原告:孙某,女,山东省平原县。被告:张某某,男,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闫长利人民陪审员  黄鲁生人民陪审员  张和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艳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