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孙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02号原告:孙某,女,山东省平原县。被告:张某某,男,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闫长利人民陪审员 黄鲁生人民陪审员 张和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艳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