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贾其善申请孙君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其善,孙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贾其善,户籍地黑龙江省青冈县,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孙君华,1981年9月29日出生,户籍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贾其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君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二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次程序的的申请。截止到2015年5月26日止,被执行人孙君华尚欠申请执行人贾其善12828元及利息、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二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胡庆斌代理审判员 尚西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