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香峰百合服饰有限公司与罗文银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香峰百合服饰有限公司,罗文银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5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香峰百合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桑振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益滨,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文银,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达县。上诉人深圳市香峰百合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峰百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文银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坂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是香峰百合公司是否拖欠罗文银加班工资差额。香峰百合公司提交的《工资表》显示罗文银存在加班事实,但香峰百合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罗文银加班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采信罗文银的主张,认定罗文银2013年5月13日至5月31日平时加班30小时,休息日加班35小时;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1月18日平时加班247.5小时,休息日加班468.5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8小时。虽然劳动合同约定2013年5月13日至6月12日为试用期,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1600元/月,但香峰百合公司提交的《工资表》显示香峰百合公司2013年6月整月按基本工资每月2000元向罗文银发放工资,罗文银2013年6月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实际发放的基本工资2000元为准。双方均确认罗文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为2000元,故2013年6月1日之后罗文银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以2000元为标准计算。综上,罗文银2013年5月13日至2014年1月18日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应为:1600元/月÷21.75天/月÷8小时/天×(30小时×1.5倍+35小时×2倍)+2000元/月÷21.75天/月÷8小时/天×(247.5小时×1.5倍+468.5小时×2倍+8小时×3倍)=16370.65元。罗文银确认香峰百合公司已向罗文银支付上述期间加班工资10550元,不少于香峰百合公司提交的《工资表》显示的已付加班工资数额,本院予以确认,故香峰百合公司尚拖欠罗文银加班工资差额为:16370.65元-10550元=5820.65元,罗文银只主张5767元,未超过其应得金额,本院予以支持。香峰百合公司不予支付此款项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香峰百合服饰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振 东审 判 员 蔡 雪 燕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叶云(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