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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提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李保喜与章丘市鑫诚锻造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保喜,章丘市鑫诚锻造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鲁民提字第1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保喜。委托代理人:任巧,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晓敬,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章丘市鑫诚锻造厂。法定代表人:刘志鑫,该厂厂长。再审申请人李保喜因与被申请人章丘市鑫诚锻造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民四终字第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保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刘 欣审 判 员  李超光代理审判员  郝万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