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陆忠丽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忠丽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88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忠丽,曾用名黄忠丽,务工人员。因本案于2013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辩护人郑红艳,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陆忠丽犯故杀人害罪一案,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3)佛中法刑一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陆忠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6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陆忠丽趁其丈夫黄某戊熟睡之机,在佛山市里水镇丰岗胜利村盛平大街三巷0717号出租屋301房内,取出事先准备的菜刀猛砍黄某戊的头面部,用木凳砸打黄某戊的头部和胸部数下,用剪刀猛插黄某戊的胸部、腹部、腿部及眼睛等身体多处,后又用剪刀剪掉黄某戊的阴茎、剪开其阴囊并挖出其睾丸,再用啤酒瓶砸打黄某戊的头部、胸部、腿部等,致黄某戊当场死亡。被告人陆忠丽被当场抓获。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物证、书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陆忠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剪刀、菜刀各一把,由暂扣单位予以没收并销毁。上诉人陆忠丽上诉提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陆忠丽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酒后经常对陆忠丽实施家庭暴力,本案系事出有因。本案系一起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犯罪案件,社会危害性不大。陆忠丽是初犯,没有犯罪前科,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陆忠丽是少数民族、文盲,年幼的孩子需要照顾,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陆忠丽因与丈夫黄某戊多次发生争执,遂产生杀害黄某戊的恶念。2013年6月18日凌晨2时许,陆忠丽在佛山市里水镇丰岗胜利村盛平大街三巷0717号出租屋301房内,趁黄某戊熟睡之机,持菜刀猛砍黄某戊的头面部。黄某戊受伤后醒来反抗,二人拉扯至地面,陆忠丽用木凳砸打黄某戊头部和胸部,继而用剪刀猛插黄某戊的胸部、腹部、腿部及眼睛等身体多处,后又用剪刀剪掉黄某戊的阴茎、剪开阴囊并挖出睾丸,再用啤酒瓶砸打黄某戊的头部、胸部、腿部等,致黄某戊当场死亡。公安人员接群众报案后赶赴现场将陆忠丽抓获。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陈某的证言:2013年6月18日凌晨2时许,我被砸东西声吵醒,从阳台看到对面三楼出租屋一名男子大叫“救命”,发出“啊啊”的痛苦叫声。一名女子将那男子压在地上并骑在他身上。男的只穿一条内裤,满身血。女的拿一只鞋猛打男的头部,连续打了约20多下,那女的用鞋打完后接着随手在身边拿起一张木凳继续砸男子的头部,连续砸了1O多下。那女的一直在打那个男子,那男子躺在地上已经没有力气反抗了,我没有看到男子有动手打女的。我打电话报警后见到她拿剪刀往男的身上捅,那男子挣扎想抢剪刀,还是被女的捅脸部、肚子和背部,最后还将男的阴部剪了两、三刀。女的头发一直垂下来遮住脸,我看不清她的脸部特征。我与老婆一起在阳台观看。我平时没有跟他们接触过,不知道他们是什么关系。2、证人李某的证言:2013年6月18日凌晨2时30分到3时左右这段时间,我模糊的听到有男子“啊啊”的叫声,还叫了几次,之后我听到我丈夫陈某叫“不要再捅了,要死人的”,我还听到陈某打电话报警。过了不久,陈某跟我说有人杀人了,还拉我到4楼的阳台上看。我看到我出租屋的对面盛平大街三巷l号三楼的一间出租屋里面有一名男子躺在地上,头部朝着我,一名女子弯身在那名男子裆部前面,我看到那名女子右手拿了一把剪刀正用剪刀剪躺在地上男子的阴茎,剪了几下我就不敢看了,然后跑回屋里。3、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佛公南(刑)勘(2013)5866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丰岗胜利村盛平大街三巷0717号出租屋301房内。出租屋侧门西北面8m、靠0718号出租屋的东侧墙根处有一把不锈钢材质、粘有血迹的菜刀,该菜刀全长3Ocm,刀柄长1lcm,刀刃长19cm。在该菜刀东南面1.5m、1.8m的地面上有两处碰撞痕迹并伴有接触状血迹。在301房门口地面上有一把铁质、黑色粘有血迹的剪刀。301房内地面凌乱,有大量的接触状血迹。铁架床上被子凌乱,被子上沾有血迹。在铁架床东侧床头上方位置的墙壁上有一处1.5×0.8m的喷溅状血迹,在铁架床北侧的墙壁上有一处1.6×1m的喷溅状血迹。地上有一具男性尸体,尸体头部朝西南方向,脚部朝东北方向,呈仰卧状态;尸体上身赤裸,下身穿一件内裤,内裤呈从裆部断裂、卷致腰部位置的状态,赤脚。右手自然放置在右腹部状态,左手弯曲,放置在头部左侧。尸体四肢表面沾有大量血迹,尸体所在位置有大面积的接触状血迹。尸体右大腿部位东侧有一块长O.38m的木茶几碎片;尸体右肩部东侧有一个破损的木茶几。移开该茶几,可见该茶几南侧、靠南墙的墙根处摆着5个有“珠江0度”标记的啤酒瓶(空),凌乱倒地的5个有“珠江0度”标记啤酒瓶(空);在尸体东侧1.5m、301房木门背后墙角有一只黑色、有“SPORT”标记的拖鞋(左脚),有一个“珠江0度”标记的破碎啤酒瓶。在洗手间门口西侧墙壁上有接触状血迹,门口台阶上有滴落状血迹,门口西侧地面上有一处残缺的血鞋印。301房西北角处有一个灶台,灶台上有一处0.6×O.3m范围的接触状血迹。灶台所在位置的铝合金推拉窗的窗台上有一处O.8×0.05m范围的接触状血迹。在案发现场勘查中提取了菜刀一把、剪刀一把、木凳子碎片、啤酒瓶、血迹多处等物品、痕迹。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对案发现场发现的剪刀一把、菜刀一把依法予以扣押。4、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佛公(南)鉴(化)字(2013)437号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证实经对检材AF92771(黄某戊胃内容)、AF92772(黄某戊尿液)进行了分析检验,鉴定意见:(1)送检的检材AF92771、AF92772未检出苯二氮卓类与巴比妥类药物成分;(2)送检的检材AF92771、AF92772未检出吗啡、甲基苯丙胺、氯胺酮、3,4一亚甲基二氧甲基苯丙胺、大麻成分;(3)送检的检材AF92771未检出甲胺磷、毒鼠强成分。5、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佛公南(司)鉴(法)字(2013)162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黄某戊全身大量创口,主要集中在头面部及胸腹部,其中双眼间一处多次砍切所致巨大创口,双眼球破裂;腹部见大量密集创口,部分穿入腹腔;阴茎于根部断裂,双侧睾丸缺失,创口未见明显生活反应,分析为死后形成。解剖检验见腹腔大量积血,肝脏破裂,小肠及肠系膜多处创口,脾脏皱缩,根据损伤部位的程度和性状分析,黄某戊符合锐性暴力作用致全身多处创口,肝脏破裂,小肠及肠系膜多处创口,引起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鉴定意见为黄某戊系因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6、佛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佛公(司)鉴(法物)字(2013)667号法医学DNA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一)1号标签处刀刃上血迹、1号标签处刀柄上血迹、2号标签处地面血迹、4号标签处剪刀刃上血迹、7号标签处墙壁上血迹、8号标签处墙壁上血迹、9号标签处墙壁上血迹、17号标签处血迹、18号标签处血迹、19号标签处血迹均确证为人血,检见的STR分型结果均与黄某戊肋软骨检见的STR分型结果相同;(二)3号标签处地面血迹、4号标签处剪刀柄上血迹均确证为人血,未检见有效STR分型结果,无法比对。7、佛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佛公(司)鉴(法物)字(2013)721号法医学DNA鉴定书,鉴定意见:(一)房间内啤酒瓶上血迹、陆忠丽左鞋上血迹、房间内木凳上血迹检出的人血的STR分型结果均与黄某戊肋软骨的STR分型结果相同;(二)陆忠丽右鞋上血迹确证为人血,但未检出有效的STR分型结果,无法比对。8、上诉人陆忠丽的供述:2013年6月17日18时许,我一个人从厂里回到丰岗村的出租屋。22时许黄某戊回到家里,当时我闻到黄某戊满口酒气,到23时黄某戊上床睡觉了。当时我也上床睡觉,但我睡了一会儿就穿衣服起床,起床后我从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放在床旁边的地上(离床约1米),又从房间的桌子上拿了一把剪刀放在菜刀旁边,然后我坐在凳子上看着睡着的黄某戊。到18日凌晨2-3时,我从床的旁边拿起菜刀朝黄某戊头部砍了一、二刀,这时黄某戊痛醒了,看到我拿菜刀砍他,他就喊救命,喊了几次。我见他反抗,就把菜刀扔掉,从地上拿了一张木凳朝黄某戊头部和胸部砸了几下。我见黄某戊反抗比较厉害,就拿剪刀朝黄某戊的眼睛插了两下,然后用剪刀把黄某戊的阴茎剪掉,还把黄某戊阴部的两个睾丸剪下扔在房间里,然后我还用剪刀朝黄某戊的腹部捅了几下。这时候黄某戊是仰面躺在房间的地上的,我见黄某戊躺在地上还动,就拿起啤酒瓶朝他的头部、胸部、腿部等部位砸了几下,最后我见黄某戊躺在地上没有动也没有叫喊就没再拿工具打黄某戊了。过了不久警察就过来,警察进来时我手上拿着一把剪刀,当时我拿着剪刀与警察对峙了一会儿,后来警察冲上来制服我,然后把我手上的剪刀夺走。之后警察见我身上有伤,就把我送到里水第三人民医院。我平时与丈夫黄某戊有矛盾,黄某戊经常喝了酒与我吵架,还殴打我。在一个星期前我问他要200元,黄某戊当时不肯给我,于是我们就吵架了,黄某戊当时很火,还动手殴打我。还有一个原因,由于昨天我知道儿子死掉后,就想打电话回老家,问一下儿子的情况,但我问黄某戊要家里人电话时,黄某戊说已经把家里人的电话号码全删了。由于上述原因,我就想把黄某戊杀了。我拿菜刀、剪刀等工具是想砍死黄某戊,因为黄某戊喝酒后经常骂我,殴打我,跟他要钱他也不给。作案用的菜刀、剪刀是以前购买用于生活的,作案时直接从家里拿来用。通过指认,上诉人陆忠丽指认出作案地点、作案工具(剪刀、菜刀、啤酒瓶、木凳)。9、光盘6张,证实上诉人陆忠丽指认现场及讯问时的录像。10、证人黄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父亲黄某戊和母亲陆忠丽平时关系很好,没有出现第三者,但平时有因生活小事(具体不清楚)偶尔吵架。我前几天与老公黄荣彬一起到我父母住的出租屋玩,看到他们都很开心的,没有出现什么精神情况。案发当天早上8时我和老公打过电话到老家和我弟弟、妹妹聊天,他们都说很好,感觉他们现在很正常。通过辨认尸体照片,黄某甲辨认出被害人黄某戊。11、证人黄某乙的证言:2013年6月18日凌晨3时,我在里水镇胜利丰岗村盛平大道三巷的出租屋睡觉,听闻有人大声喊开门,我起来从窗口往下看,有五六名治安队员敲黄某戊所居住的那栋楼大门。黄某戊是我的侄子,他的生活作风正常,没有泡妞、嫖娼、赌博的恶习。他老婆陆忠丽平时较内向,跟别人不怎么说话,比较少跟人沟通,也没有发现婚外情等方面的问题。陆忠丽精神没有问题,没听说她有××。平时我到他们房间的时候都看到他们有说有笑的,感情方面没什么问题,也没听说他们有吵架和矛盾。没有听说过黄某戊与其他女的亲嘴的事。黄某戊的大女儿有小孩准备出生;二女儿黄红云,11岁;儿子黄红文,7岁;二女儿和儿子在老家,黄某戊的父母健在。12、证人黄某丙的证言:2013年6月17日晚,黄某戊打电话过来问有没有打电话回老家,我说没有,他说他小孩黄某甲要回老家生孩子,其他的事没说什么,我们通话将近半小时,都讲一些家常事而已,没有说类似儿子死亡的事情。我们家里人都安好,有电话联系,我父母的电话是136××××8000。黄某戊有黄某甲、黄红云、黄红文三个孩子,二女儿和儿子都在老家,没有什么事,他们还小由我爹妈带着。陆忠丽和黄某戊的关系很好,没看到他们间有大过节或冲突,但夫妻间的吵架还是有的。黄某戊有抽烟、喝酒,但不知道有没有赌钱、婚外情等,也没听说他与其他女人亲嘴的事。陆忠丽平时不怎么说话,也没有听她说黄某戊有什么不好。我们家人一致要求依法严惩陆忠丽,她太残忍了。13、证人陆某的证言:黄某戊平时爱喝酒,他们夫妻俩有吵架,但不经常,打架也不多,我看他们的感情一般。陆忠丽没有××,我家族没有××病史。陆忠丽和黄某戊的生活作风如何我不知道,也不清楚是否有婚外情。14、证人黄某丁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黄某戊是我的亲生儿子,陆忠丽是黄某戊的妻子,他们生有女儿黄某甲、黄红云和儿子黄红文。通过辨认尸体照片,黄某丁辨认出被害人黄某戊。15、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的健康检查笔录及南海区第三人民医院病历和CT检查诊疗记录,证实入所时上诉人陆忠丽的身体状况:前额软组织裂伤,无明显不适。CT报告和病历:躁动2+小时,CT检查部位是头颅,结论是顶部头皮血肿,未见明显异常。16、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佛三医司鉴所(2014)精鉴字第0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陆忠丽对检查不配合,暂不能评定其精神状态,故其刑事责任能力无法评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陆忠丽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目前不能评定。17、广东精卫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粤精卫(2014)精鉴刑字第05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陆忠丽案发时的精神状态符合“无××”的诊断标准,对此次危害行为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鉴定人陆忠丽目前的精神状态符合“无××”的诊断标准,评定为具有诉讼能力。18、佛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佛公(司)鉴(法物)字(2014)447号法医学DNA鉴定书,鉴定意见:黄某戊与黄某丁符合单亲遗传关系;黄某甲与黄某戊、陆忠丽符合亲生关系。19、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6月18日2时47分,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即赶赴现场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丰岗胜利村盛平大街三巷0717号出租屋301房,发现有一名男子(黄某戊)满身伤痕倒在地上已死亡,并当场抓获滞留在现场的上诉人陆忠丽。20、上诉人陆忠丽的户籍材料。证实陆忠丽的出生日期、籍贯等基本身份情况。21、被害人黄某戊的户籍材料。证实黄某戊的出生日期、籍贯等基本情况。22、黄某丁(被害人黄某戊父亲)的户口本复印件。证实被害人黄某戊与上诉人陆忠丽系夫妻关系。对于上诉人陆忠丽及辩护人所提意见,经查:没有证据表明被害人有经常殴打上诉人的家庭暴力行为,上诉人虽是初犯,但故意以暴力手段杀害被害人,作案手段十分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大,依法应予严惩。一审判决正是考虑到本案系家庭矛盾所引发的犯罪案件,且上诉人系文盲,作案后能认罪等情况,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所提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的理由不能成立,对辩护人要求二审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陆忠丽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以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陆忠丽在作案中使用菜刀、剪刀等多种工具砍、刺、切、剪被害人身体多处重要部位致被害人当场死亡,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后果及社会危害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陆忠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陆忠丽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毕凯先代理审判员 赵志春代理审判员 蔡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晓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