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刑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吴军宁职务侵占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军宁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潼刑初字第0011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军宁,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14年12月11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阎良区看守所。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军宁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军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军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被告人吴军宁在担任西安市临潼区何寨街办董家村宋北组组长期间,将宋北组高架桥北侧吴某甲等人承包的20余亩大棚菜地收回推平后,将其中25.3亩地以每年每亩210元、300元的价格,承包给宋某某、吴某乙、刘某某、刘某甲、宋某甲五户村民三十年,共得承包款198000元,被告人吴军宁将承包款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军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承包合同及相关书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军宁利用职务之便,侵吞集体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吴军宁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尚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为了确保集体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军宁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20年12月10日止。)二、非法所得198000元,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鲁 进人民陪审员 任云峰人民陪审员 高转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 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