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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缙执民字第6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周斌正与樊建进、胡盛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斌正,樊建进,胡盛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698-2号申请执行人周斌正,农民,被执行人樊建进。被执行人胡盛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斌正与被执行人樊建进、胡盛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有200000元及逾期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69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丁汝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黄云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