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与被执行人庞治远、付丽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庞治远,付丽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负责人初松涛,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霞、于飞,辽宁健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庞治远,户籍地黑龙江省桦南县被执行人付丽欣,户籍地黑龙江省桦南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与被执行人庞治远、付丽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沙民初字第1811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庞治远的房屋房籍被查封,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沙民初字第18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路 标代理审判员 王 帅代理审判员 于晓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迟永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