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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樊定瑞与郭冬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定瑞,郭冬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437号申请人樊定瑞,45岁,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郭冬蕊,47岁,住呼和浩特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四初字第204号民事调解书,判决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构件街幸福小区南区10号楼1单元12号(产权证号:房权证呼新S字第0101**号)房屋一套归申请人樊定瑞所有,但被执行人郭冬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郭冬蕊协助申请人樊定瑞办理位于(产权证号:房权证呼新S字第0101**号)房屋产权的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文智审判员  苏 和审判员  海呼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康永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