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夏执字第1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杨文清与夏县跃进镁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夏县跃进镁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夏执字第157-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夏县跃进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夏县跃进镁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某于2011年3月9日将执行款全部领走并且自愿放弃在夏县跃进镁业有限公司所投资的所有设备及设施,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运中民终字第1135号、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的(2008)夏民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银生代理审判员  贺 斌代理审判员  房文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