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邵春磊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邵春磊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002号罪犯邵春磊,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5日作出(2009)中中法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春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公诉机关提出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5月11日作出(2009)粤高法刑三终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春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邵春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2年7月3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邵春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邵春磊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4次;2013年1月获得记功;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1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邵春磊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其是严重暴力犯,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邵春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32年1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健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