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3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施桂婻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施文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桂婻,施文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3362号原告施桂婻。委托代理人严佳晨,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英,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文萍。委托代理人李政辉,上海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张渝。委托代理人张桦,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施桂婻诉被告施文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桂婻的委托代理人洪英、被告施文萍的委托代理人李政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施桂婻诉称,2014年7月19日17时许,被告施文萍驾驶鲁B2XX**轿车与原告乘坐案外人黄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相撞的交通事故。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下同)3,270.2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律师费1,000元,上述费用要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内先予赔偿,余款由被告施文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施文萍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0,000元,不计免赔率)均投保在本公司,本公司同意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9日17时许,原告乘坐案外人黄某某驾驶的电动车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城三路XXX弄XXX号门口时,遇被告施文萍驾驶牌号鲁B2XX**轿车行驶至此,两车发生碰撞,致原告等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警方认定,被告施文萍负全责。审理中,原告主张医疗费3,270.20元,被告方对金额无异议,认为医疗费票据上原告名字与原告身份证上的名字不一。原告主张衣物损失费500元(2013年5月购买的皮鞋400元、厚外套300元、裤子100元),被告方不认可,认为原告仅是头部外伤,且系盛夏,不可能穿这么多衣服。原告主张律师费1,000元,被告施文萍认可500元。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医疗费,并无不当,可准许。衣物损失费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律师费的多少由本院酌定。本事故发生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由此造成原告人身损害,应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事故双方按各自的事故责任分担。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施桂婻医疗费3,270.20元;二、被告施文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施桂婻律师费800元;三、驳回原告施桂婻的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施文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小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