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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长执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电华益长治工业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襄垣县永明镁合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电华益长治工业园有限公司,襄垣县永明镁合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129-2号申请执行人中电华益长治工业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让,总经理。被执行人襄垣县永明镁合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电华益长治工业园有限公司与襄垣县永明镁合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将被执行人所有的机器设备按拍卖保留价101455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以物抵债,��案执行标的款为1180482.60元,未执标的款165932元。现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已处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长执字第129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晋星助理审判员  赵喜平助理审判员  范进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全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