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诉前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磊、郑州万民物流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磊,郑州万民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诉前保字第7号申请人王磊,男,汉族,1981年12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委托代理人肖尚廷,河南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郑州万民物流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信基调味品城12号、36号。申请人王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郑州万民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豫A-×××××号江淮牌中型厢式货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郑州万民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豫A-×××××号江淮牌中型厢式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孙幼慧审判员 黄书香审判员 刘卓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邵 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