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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民字第3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蒋浪与詹庆丰、马军兆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浪,詹庆丰,马军兆,詹圭凤,浙江省东阳市安美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3126号申请执行人蒋浪。被执行人詹庆丰,被执行人马军兆。被执行人詹圭凤。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安美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军兆。原告蒋浪与被告詹庆丰、马军兆、詹圭凤、浙江省东阳市安美针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东商��字第33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蒋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詹庆丰、马军兆、詹圭凤、浙江省东阳市安美针织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浪未实现债权658395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詹庆丰、马军兆、詹圭凤查无下落,浙江省东阳市安美针织有限公司已停业,其所有的房产已查封且设定抵押,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处置,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2015)东执民字第312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永平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代理审判员  何 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葛心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