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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中刑执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左龙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左龙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刑执字第225号罪犯左龙生。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日作出(2006)邵中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左龙生犯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31日作出(2006)湘高法刑一终字第4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月2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8月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左龙生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左龙生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左龙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左龙生获得奖励分131.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左龙生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系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左龙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30年4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   正   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判员谢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康   美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