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绛商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许忠垣与李宏兵、张雅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忠垣,李宏兵,张雅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绛商初字第253号原告:许忠垣,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宏兵,男,196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雅楠,女,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忠垣与被告李宏兵、张雅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忠垣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宏兵、张雅楠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许忠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忠垣撤回对被告李宏兵、张雅楠的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630元,由原告许忠垣减半承担。审判员 郭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香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