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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初字第19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厦门湖里诚泰��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星伙、厦门军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湖里诚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星伙,张焰金,周文艺,蔡晓彬,王兴潮,贺慧敏,厦门军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1978-1号原告厦门湖里诚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殿前街道长浩路223号东侧6楼601室,组织机构代码05839429-2。法定代表人李云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宏、洪宗新,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星伙,男,33岁,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张焰金,女,31岁,住福建省宁化县。被告周文艺,男,32岁,住河南省拓城县。被告蔡晓彬,女,26岁,住福建省平和县。被告王兴潮,男,35岁,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贺慧敏,男,51岁,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厦门军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后坑西潘社308号A505单元。法定代表人周文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湖里诚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星伙、张焰金、周文艺、蔡晓彬、王兴潮、贺慧敏、厦门军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湖里诚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胡晓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林玉萍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