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二初字第00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曾申稳与舒城中翔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张子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申稳,舒城中翔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张子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0767号原告:曾申稳,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王宗应,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军,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舒城中翔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法定代表人:张子年,经理。被告:张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申稳诉被告舒城中翔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张子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申稳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申稳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申稳撤回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宣昌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