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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二初字第00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曾申稳与舒城中翔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张子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申稳,舒城中翔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张子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0767号原告:曾申稳,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王宗应,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军,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舒城中翔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法定代表人:张子年,经理。被告:张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申稳诉被告舒城中翔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张子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申稳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申稳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申稳撤回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宣昌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