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朱元平、朱四平与朱四平、张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元平,朱四平,张楠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565号原告:朱元平。委托代理人:李义江,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朱四平。委托代理人:林鑫,湖南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楠。委托代理人:彭小东,鹤城区鹤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元平与被告朱四平、被告张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元平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元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元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145元,减半收取3572.5元,由原告朱元平负担。审判员 张承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