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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开民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史玉松与周业标、尤洪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玉松,周业标,尤洪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0236号原告史玉松,居民。委托代理人冯华沭、钟岩,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业标,居民。被告尤洪娣,居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葛明,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玉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玉龙人民陪审员  于广林人民陪审员  张明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志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