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开民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史玉松与周业标、尤洪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玉松,周业标,尤洪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0236号原告史玉松,居民。委托代理人冯华沭、钟岩,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业标,居民。被告尤洪娣,居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葛明,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玉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玉龙人民陪审员 于广林人民陪审员 张明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志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