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建白民初字第01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县三家乡五十家子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范永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三家乡五十家子村民委员会,范永江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白民初字第01929号原告建平县三家乡五十家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建平县三家乡五十家子村。法定代表人韩玉明,主任。被告范永江。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原告建平县三家乡五十家子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范永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其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6元,由原告建平县三家乡五十家子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房孝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