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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霞民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庆朋与杨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朋,杨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840号原告王庆朋,男,1963年2月15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委托代理人李文杰,霞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强,男,1967年11月1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朋诉被告杨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庆朋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庆朋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98元,减半收取为849元,由原告王庆朋负担。审判员  陈美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丹阳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