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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博民执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徐荣、昃永利与王儒泉、翟敬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荣,昃永利,王儒泉,翟敬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博民执字第806号申请执行人:徐荣。申请执行人:昃永利,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八陡镇石炭坞西村9排3号。被执行人:王儒泉。被执行人:翟敬兰。申请执行人徐荣、昃永利与王儒泉、翟敬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的(2013)博民初字第13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博山区人民法院(2013)博民初字第134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焦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