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刘志敏与郑凯、宿州市埇桥区鸿源房产中介服务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敏,郑凯,宿州市埇桥区鸿源房产中介服务中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315号原告:刘志敏,女,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郑凯,男,汉族,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宿州市埇桥区鸿源房产中介服务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敏与被告郑凯、宿州市埇桥区鸿源房产中介服务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敏以与被告郑凯、宿州市埇桥区鸿源房产中介服务中心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凯、宿州市埇桥区鸿源房产中介服务中心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志敏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凯、宿州市埇桥区鸿源房产中介服务中心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敏撤回对被告郑凯、宿州市埇桥区鸿源房产中介服务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5元,由原告刘志敏负担。审判员  杨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