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洪民一终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孙福根、陈芳诉南昌市青山湖区金泰彩虹网城、李省荣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福根,陈芳,南昌市青山湖区金泰彩虹网城,李省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洪民一终字第1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福根,男,汉族,1973年生,身份证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委托代理人:张绍兵、刘星,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芳,女,汉族,1983年生,身份证地址江西省吉安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市青山湖区金泰彩虹网城(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塘南淦村。法定代表人:李省荣,系该网城投资人。委托代理人:张志文、胡重槐,南昌市路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省荣,男,汉族,1967年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委托代理人:张志文、胡重槐,南昌市路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孙福根、陈芳与上诉人南昌市青山湖区金泰彩虹网城(以下简称:金泰网城)、被上诉人李省荣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二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福根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绍兵,上诉人陈芳,上诉人金泰网城的法定代表人李省荣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志文、胡重槐,被上诉人李省荣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志文、胡重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孙XX,女,2011年生,系原告孙福根、陈芳的女儿。2014年6月14日16时40分至17时50分孙XX在没有原告监护的情况下一直与另一小男孩在青山湖区京东镇塘南淦村青文路上玩耍(即小香港街)。17时50分09秒孙XX与该小男孩走到被告金泰彩虹网城(以下简称金泰网城)一楼外东边玩耍。之后孙XX从金泰网城与金色楼宾馆共用的楼梯上楼,17时55分15秒孙XX从金泰网城二楼入口进入金泰网城,玩耍一下至55分26秒又跑出金泰网城。55分34秒该小男孩先进入金泰网城,并示意孙XX到消防通道玩,55分38秒孙XX再次从该入口进入金泰网城,与该小男孩跑到中间过道上消防通道门槛,该小男孩走上门槛无事,55分41秒孙XX走上消防通道门槛,55分43秒孙XX左脚在第三级台阶右脚在第二级台阶上,55分49秒孙XX右脚踏上第三级台阶,同时身体下蹲,手向门槛外伸趴在门槛上,55分50秒触电,右脚抖动几下,55分55秒时便不能动弹,身体保持着头向上仰,身体趴着的姿势。56分10秒该小男孩拖了孙XX几下,见不能动弹便走出去。之后该网城上网人员中有人注视,但不明情况没有声张。57分08秒该小男孩又回到孙XX身边与一上网人员说着什么,57分35秒该小男孩半趴在孙XX身边,57分37秒至57分57秒该小男孩拍、拉了几下孙XX,孙XX便呈完全趴在门槛上的姿势。18时04分11秒该网城上网人员中有一人发现情况不对,叫来网管发现孙XX触电一事。18时04分34秒网管跑到网城外叫人,18时05分34秒李荣红匆忙跑到该网城二楼将孙XX抱走,随后拔打120急救电话。在有人通知原告后,原告赶到事发地将孙XX送往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急救,经抢救无效于2014年6月14日死亡。原告共花费医疗费431.28元。同时查明:金泰网城是被告李省荣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孙XX触电死亡的消防通道从下往上算共有四级台阶,金泰网城的消防通道是上下四层楼住户共用的金属结构通道。金泰网城位置在一、二楼,一楼大门正对青文路,二门进门为从与金色楼宾馆共用的楼梯进去,消防通道为逃生通道,门为从里锁,外不能打开。该消防通道扶手外悬挂着该村村民共用的很多电缆线。还查明:2012年8月15日孙XX在京东镇京东香港街60号发生交通事故,诉至法院后,法院作出(2012)湖少民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认定孙XX及孙福根在南昌市区居住已满4年。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孙XX具体死亡原因;二、被告方有无过错。针对焦点一,原、被告争议的孙XX是触摸瞬间带电的金属消防通道而亡还是触摸网城外稍出门槛处电线而亡,本案已无法查清,对此原、被告双方也予认可。该案最有可能知道孙XX因何触电死亡的人只有证人李荣红,因为事发时李荣红将孙XX抱走急救,现场已无法恢复。从案情分析,李荣红也有可能不完全知情孙XX死亡具体原因,因为该小男孩拖、拍、拉的几个动作有可能无意中将孙XX死亡的第一现场破坏,同时原告不同意李荣红出庭作证,李荣红又是被告金泰网城工作人员,故本案从证据规则角度无法从李荣红处得知真实情况。但本案不争事实是,孙XX是手伸出金泰网城二楼的消防通道门槛外触电而亡,而且该电是瞬间带电,因为同玩的小男孩随后拖、拍、拉孙XX均未能触电,说明只能是瞬间带电。而既然是瞬间带电说明只有可能是消防通道扶手外悬挂的电线瞬间带电进入的。针对焦点二,被告方认为系原告女儿孙XX趁网管吃饭之时溜进二楼,并且是手伸出消防通道金属门槛外触电而亡,该消防通道为四层用户共用且系瞬间带电,不是被告金泰网城内部漏电致使孙XX触电死亡,因而被告没有过错。针对此观点,其一虽然本案已无法查清孙XX是触摸瞬间带电的金属消防通道而亡,还是触摸瞬间带电的门槛转角处电线而亡,但不争的事实为孙XX是在被告金泰网城内玩耍触电而亡的,网吧不应准许未成年人进入,被告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即使孙XX触摸瞬间带电的金属消防通道而亡,被告金泰网城作为公共场所也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为金属消防通道扶手外有许多电线且杂乱,被告应尽可能的注意并且加强安全防范,故被告金泰网城对孙XX触电身亡是有一定过错的。但原告对自己只有三岁的小孩放任不管,长达几小时的时间内放任孙XX与别的小孩到处玩耍,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是造成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金泰网城是被告李省荣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李省荣不能说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原告诉请的金额计算方式,因(2012)湖少民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认定原告在南昌市区居住已满4年,故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为21873元/年×20年=437460元,丧葬费为3631.83/月×6月=21790.98元,医疗费431.28元,交通费酌定为200元,对误工费原告没有提供证据,且原告自认是估算,故不予计算。因原告自身行为是造成本次事件主要原因,故对于原告精神损失费诉请不予支持,故各项费用总计459882.26元。被告按次要责任承担该款项的30%,即137964.68元(459882.26元×30%)。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南昌市青山湖区金泰彩虹网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孙福根、陈芳赔偿款137964.68元;二、被告李省荣对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孙福根、陈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37元(原告已支付),由被告承担2310,原告自行承担7127元。孙福根、陈芳不服,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是一审法院仅查明孙XX是在金泰网城内玩耍时触电身亡的,没有查明网城工作人员未及时发现孙XX触电与其死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这一事实对本案的责任划分至关重要。二是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不争的事实是,孙XX是手伸出金泰网城二楼的消防通道门槛外触电而亡,而且该电是瞬间带电”,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通过监控录像可知,消防通道的门一直是关着的,孙XX不可能将手伸到门外,其是在网吧内触电身亡的;2、本案划分责任比例错误,首先金泰网城作为公共场所,应当保障其自身环境及设施的安全性,但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金泰网城的消防通道扶手外有许多电线且杂乱,金泰网城明知这种情况却置之不理,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其次孙XX与同玩的小男孩两次进入金泰网城玩耍,没有工作人员制止,故金泰网城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再次孙XX触电到网城工作人员李荣红将其抱走,长达近10分钟的时间一直没有网城管理人员来看看发生了什么事,金泰网城存在重大过错,因此金泰网城最少应承担70%的责任。要求改判金泰网城承担赔偿款的70%即321917.60元。金泰网城和李省荣答辩称:小孩是在门槛外触电的,一审认定正确。金泰网城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金泰网城上诉称:1、网城属特定的服务场所,并非儿童游乐场,网城服务的对象是18岁以上的成年人,来网城上网也要进行实名登记,本次事故的两个小孩未从网城的大门进入,而是从网城大门东边的宾馆楼梯通道,趁二楼网管吃饭之机,溜进网城二楼大厅的,金泰网城与小孩不存在服务关系。2、金泰网城在孙XX触电的地方没有安装用电设施和铺设电源线,所以小孩触电不是来自网城内部的电源,而是来自网城外的消防通道楼梯,且是瞬间带电,小男孩不打开消防通道门,事故也不会发生,金泰网城在事故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孙福根和陈芳作为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孙XX出事当日下午,两个小孩在街上玩耍四个小时都未见监护人看管,小孩出事后,还是网城叫人在麻将桌上找到他们。孙XX出事时才三岁半不到,但在这次事故前却经历了两次车祸,其父母采用“放羊”式管理孩子,造成小女孩死亡,监护人应承担全部责任。4、孙福根和陈芳的儿子领着妹妹溜进网城玩耍,并打开消防门造成其妹妹孙XX触电身亡,其行为过错,应由其监护人即孙福根和陈芳承担责任。5、金泰网城在发现意外后采取了积极的抢救措施,一边打120,一边组织员工去通知监护人,同时向派出所报警,小孩在医院抢救时,李省荣亲自到医院去看望,尽到了应尽的义务。6、孙XX系农村户口,不能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费用。要求改判金泰网城不承担赔偿责任。孙福根和陈芳答辩称:另一小男孩与其没有亲属关系。孙福根与陈芳长期在南昌居住生活,应按城镇标准赔偿。孙XX触电的电源并不是金泰网城外的电源线,而是金泰网城内铺设的电源线。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孙XX与一小男孩在金泰网城玩耍期间,孙XX在消防通道的楼梯上触电身亡,对此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对于双方争议的消防通道门是否打开以及孙XX是在房间内触电还是在房间外触电的问题,目前仅有监控录像可供查明案件事实,由于监控的角度问题导致消防通道的门恰巧是一个盲区,无法从监控录像中看清消防通道的门是否打开,且事故发生后,网管急于抱孙XX去急救移动了现场,故从现有证据无法查清双方有争议的两个事实。孙福根和陈芳作为监护人,对年幼的女儿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在较长的时间让孙XX脱离大人的监护,导致触电事故的发生,孙福根和陈芳应承担主要的责任。金泰网城作为营业场所,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规定,且金泰网城虽张贴有未成年人不能进入的提示,但没有按照提示的要求做到禁止未成年人进入,且对金泰网城的管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任由儿童在网城玩耍,最终酿成事故,金泰网城应承担次要责任。一审法院对各方当事人的主次责任认定正确,判决孙福根和陈芳承担70%的责任,金泰网城承担30%的责任并无明显不妥,应予维持。金泰网城上诉认为赔偿标准应按农村标准计算,经查,孙福根与陈芳长年居住在南昌市且在南昌市经营杂货店,在2012年孙XX发生交通事故时孙福根和陈芳已经法院认定在南昌市区居住满4年,且孙XX已在南昌市青山湖区的育苗幼儿园入托,故本案赔偿标准应按城镇标准计算,金泰网城该上诉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孙福根和陈芳预缴的一审案件受理费9437元,由孙福根和陈芳负担7127元,由南昌市青山湖区金泰彩虹网城和李省荣负担2310元。孙福根和陈芳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84元,南昌市青山湖区金泰彩虹网城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59元,由孙福根和陈芳负担4584元,由南昌市青山湖区金泰彩虹网城负担3059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岚审 判 员  黄萍代理审判员  周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