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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法民初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谭劲松与重庆恒安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劲松,重庆恒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0156号原告谭劲松,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谭方林、杨静,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恒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名山大道南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4285236-8。法定代表人秦亚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蔡昌鑫,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劲松诉被告重庆恒安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劲松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20元,由原告谭劲松负担。审 判 长  崔龙均人民陪审员  陈艳娟人民陪审员  吴仁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谭秋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