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滨民保字第0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孙洪清与鲁厚红民间借贷纠纷(冻结)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洪清,鲁厚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民保字第00025-1号原告孙洪清,女,汉族,1977年2月18日出生,住汉滨区巴山西路。被告鲁厚红,男,汉族,1970年4月8日出生,住汉滨区育才路。本院受理了原告孙洪清与被告鲁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孙洪清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鲁厚红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27##########6142的存款予以冻结,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洪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鲁厚红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27##########6142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明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