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孙玉霞诉被告唐山市中陶洁具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霞,唐山市中陶洁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989号原告:孙玉霞,女,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辽源市。被告:唐山市中陶洁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法定代表人:夏剑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霞诉被告唐山市中陶洁具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玉霞于2015年5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玉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玉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瑞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倩 微信公众号“”